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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十二: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创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十二: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引言:权威裁判,独到观点,经典案例,智慧示范,精心解读,法意还原,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一、案情简介

百度公司拥有的www.baidu.com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百度公司认为,三被告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争议焦点

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释法说理

互联网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对于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法律无法做到超强预判,因此,当法律无法对应明确的规定时应该如何处理就是法律执行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问题之争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利益之争,网络搜索的免费仅仅是一种表象,作为经营网站一定存在经济利益,对于用户来说,基于对搜索网站的信赖希望网站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如果利用技术手段强行作出错误的引导,不仅使网站的利益受损,用户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利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该行为既没有征得百度公司同意,又违背了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的意志,容易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会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环境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处理放任不诚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