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国联考卷是许多考生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参与全国联考的考生来说,了解并研究过去的考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考试的形式和难度,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备考。本文将探讨为何2016全国联考卷如此重要,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考卷提升备考效果。
2016全国联考卷涉及各个学科的试题,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通过阅读这些试题,考生可以了解到每个学科的考试形式和内容要点。这有助于考生明确备考重点,避免走入盲目复习的误区。例如,如果一个考生发现语文的试题主要涉及诗歌鉴赏和古文阅读,那么他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两个方面的复习,提升自己在语文考试中的得分。
此外,通过研究2016全国联考卷,考生还能了解各个学科的考试难度分布。考生可以根据试题难度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备考策略。如果一个科目的前几年的联考试题普遍偏难,那么考生就应该提早做好充分的复习准备,确保能够应对高难度的考题。反之,如果该科目的试题相对容易,那么考生可以在备考时间上做适当调整,将更多时间投入到难度较大的科目上。
通过研究2016全国联考卷,考生还能够了解到考试的趋势和命题思路。随着考试形式的不断演变和教育教学理念的发展,考试的内容和命题方式也在不断变化。通过分析过去的联考试题,考生可以把握到考试的发展变化趋势,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未来的考试。
例如,2016年全国联考试题中,更加注重了学科交叉和综合运用的能力。这意味着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还要具备跨学科的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到这一考试趋势后,就可以在备考中注重培养综合运用的能力,提升自己在联考中的综合素质水平。
另外,通过研究2016全国联考卷,考生还可以了解到命题者的思路和出题风格。不同的考试命题者可能有不同的题目设计理念和出题方式。通过熟悉过去的联考试题,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命题者的思路,并针对性地进行备考。这会对考生在联考中更好地理解和解答试题起到很大的帮助。
2016全国联考卷除了帮助考生了解考试形式与内容外,还能帮助考生提高解题技巧与应试能力。通过分析和解答2016年的联考试题,考生可以学习到一些解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自己的解题速度和准确性。
例如,在数学试题中,通过分析2016年的试题,考生可以掌握到一些常用的解题思路和技巧,如代数运算的简化、几何题的画图与分析等。对于考生来说,掌握这些解题技巧,不仅能够在考试中节省时间,还能够避免犯一些常见的解题错误,提高自己的得分。
此外,通过分析和解答2016全国联考卷,考生还能够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考试中,考生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试能力,如时间管理、答题顺序的把握、对题目的理解与分析能力等。通过学习和分析2016年的联考试题,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应试技巧,从而在考试中发挥出更好的水平。
总之,2016全国联考卷对于考生的备考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通过研究过去的考卷,考生可以更好地了解考试的形式与内容,把握考试的趋势与命题思路。同时,考生还能通过分析解答试题,提高自己的解题技巧与应试能力。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充分利用2016全国联考卷这一重要参考资料。希望本文对广大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有所帮助!
在准备高考数学的过程中,许多学生和家长都会参考历年的高考卷来进行复习。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高考数学的考点和解题思路。
2016浙江数学高考卷是一份非常经典的试卷,它既考察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又注重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下面,我们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份卷子进行剖析。
选择题部分是考试的开始,也是最容易得分的部分。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的选择题设置合理,题目涵盖了各个章节的知识点,重点考察了基本概念、计算能力和运用能力。
在选择题的答题过程中,同学们要注意细节,理解题意,正确选择答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多项选择题中,要仔细分析每个选项的意义和与题目的关系,选择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选择题部分除了考察基本知识点的运用外,还注重了对数学概念的理解和解题思路的培养。因此,在答题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计算过程的准确,还要注重思维方法和解题思路的合理性。
填空题部分是考察学生的计算能力和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的填空题设计了一些较为复杂的计算题,并结合实际问题进行了应用。这既考察了学生的计算水平,又考察了学生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填空题的答题过程中,同学们要仔细审题,理解题意,正确进行计算。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计算题,可以采用分步骤计算的方法,确保计算过程的准确性。
此外,在应用题的解答过程中,要注意把握问题的要点,将问题转化为数学语言来描述,然后运用相应的数学知识进行求解。
解答题部分是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思维能力的关键。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的解答题设计了一些较为综合的问题,既考察了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又考察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解答题的答题过程中,同学们要注意合理分析问题,确定解题思路,并进行有条理的阐述。解答题的得分点不仅在于答案的准确性,还在于解题的清晰性和逻辑性。
为了更好地完成解答题,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和思考。多做一些类似的综合题目,培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解答题的得分率。
针对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的各个部分,我们提出以下复习备考建议:
通过以上的复习备考建议,相信大家对2016年浙江数学高考卷的复习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够在备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加油!
今天我们要来讨论的是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作为学生们备战高考的重要一年,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无疑成为备考的焦点之一。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分析该卷的考题特点、难点以及解题技巧,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并取得优异成绩。
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从题型上来说,包括听力、阅读、完形填空和语法填空等多个部分,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等多方面的英语能力。
在听力部分中,考生需要通过听录音来理解对话和短文,并回答相关问题。这部分考题难度适中,主要考察学生的听力理解能力和词汇积累程度。
阅读部分是考生的应试重点,卷面设计以短文阅读和任务型阅读为主。其中,短文阅读要求考生从文章中获取细节、推理和推断等能力,而任务型阅读则更注重对文章整体结构和大意的理解。通过解答问题、填空等形式的考题,考察学生的阅读理解和语言运用能力。
完形填空和语法填空则是考察学生对语法规则和词汇用法的掌握程度。通过填空题的形式,考生需要选择正确的词汇搭配或语法形式,从而完成文章的补全或矫正,达到提高语言准确性和逻辑性的目的。
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说,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中的阅读部分往往是较为困难的部分。其中,短文阅读通常会涉及到较多的生词和难懂的句子结构,而任务型阅读则要求考生根据文章内容填写相应的信息,对整篇文章的把握要求相对较高。
此外,在听力部分中,考生需要通过听力材料来获取信息,对于理解较快的考生来说,这并不构成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于听力理解较慢的考生来说,时间压力可能会成为一大难点。
此外,完形填空和语法填空也是考生备考过程中的难点。不同于阅读部分,完形填空和语法填空更需要考生对语法知识的掌握,对于一些容易出错的单词用法和句式结构,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和加强练习。
针对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的难点,我们为考生总结了一些解题技巧,希望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1. 阅读部分
在阅读部分中,建议考生先快速浏览全文,了解全文大意和结构。然后在阅读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关注关键信息,例如数字、时间、地点等,以及和题目相关的关键词。对于短文阅读部分,考生可以先读题目,然后根据题目要求有目的地搜索信息,避免浪费过多时间。
2. 听力部分
在听力部分中,对于理解较慢的考生来说,建议多进行听力练习,增强听力理解能力和抓住信息的能力。同时,注意做好时间管理,根据每道题的时间分配合理安排,避免因时间不够而导致遗漏答题。
3. 完形填空和语法填空
对于这两个部分,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多进行语法知识和词汇的积累。掌握常见的语法规则和词汇用法,对于选择正确答案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注意对上下文的把握和句子结构的分析,通过对文章的整体理解,选择合适的答案填入空白处。
总之,2016年江苏英语高考卷是考生备考过程中的一大挑战,但只要我们掌握好解题技巧,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和巩固,相信每一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祝愿广大考生在备战高考的道路上一路顺风,取得理想的成绩!
注册环保工程师和环保工程师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环保工程师:属于职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注册环保工程师:属于执业资格, 注册环保工程师业务范围更广,且执业资格优于职业资格。
2、工作不同
环保工程师是务虚的,搞文字的,是对环境影响做出评价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做工程技术的,需要到工地搬砖的。
3、看重的不同
环保工程师强调的是资质,也就是经历。注册环保工程师证是资质类证书,强调的是能力。
4、业务活动不同
环保工程师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注册环保工程师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考卷总分为850分,考试形式属于大综合考试,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总分各为150分,物理,化学,政治,历史总分各为100分,其中体育也要算考试成绩,总分占50分,其中,重点高中分数线为720分,包含了体育成绩,联招分数线为640分,普高分数线为5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07月02日发布,自200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07月0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2016年07月02日发布。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在的电厂都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燃煤的电厂要求排放标准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低于35毫克每立方米,粉尘低于10毫克每立方米,工业垃圾固废的排放标准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35毫克每立方米,氯化氢不超过50毫克每立方米,一氧化碳不超过80毫克每立方米。
环保工程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含金量不高。不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必须考取得证书,不具有通用性,属于行业证书,认可度不高,不能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查询认证。
本网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E-mail:xinmeigg88@163.com
本文链接:http://www.xrbh.cn/tnews/2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