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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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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施行时间→

11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早在10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就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上表示,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指导各地迅速行动,抓存量政策落实,抓增量政策出台,打出一套“组合拳”,推动市场止跌回稳,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其中,四个取消就是充分赋予城市政府调控自主权,城市政府要因城施策,调整或取消各类购房的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取消限购、取消限售、取消限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明确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细则。这次三部门新政明确,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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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微信公号、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瑞   启
▌审核:云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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