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不是“00”或者“+”开头的,应该不是诈骗电话吧?
【案情回顾】
近期,黄陵县公安局缜密侦查,迅速侦破一起诈骗案。
经查,2024年7月,张某在网上下载了“蝙蝠”APP,注册后加入用户交流群。群内有人让其做“手机口”,即用手机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语音电话,按每小时540元结算报酬。为轻松“赚钱”,张某多次拨打受害群众的电话,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讯帮助,导致多人被骗。
【科普时间】
什么是“手机口”?
蜀黍提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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